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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金融企業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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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公眾號產權大數據

自2016年6月24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于聯合發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增資擴股行為有了較為明確的規范和操作要求。

然而,32號令在第六十三條規定了“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等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金融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擴股行為并不當然適用32號令的相關規定,這也導致了實務中國有金融企業在進行增資擴股等國有資產交易行為時常常引發各類爭議。

近日,為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范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明確進場交易相關流程,防止國有金融資產流失,財政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股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9〕130號,以下簡稱“130號文”),對國有金融企業的增資擴股行為的各項要求進行了明確,相關要求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對130文的相關內容進行梳理,并對國有金融企業在進行增資擴股行為時的相關注意事項以及與32號令的異同點進行總結。

相關概念厘清


01

國有金融企業

130號文所稱國有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可實際控制的金融企業(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即通過出資或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金融企業行為,包括獨資、全資、絕對控股、實際控制等情形。


02

增資擴股


130號文所稱增資擴股,是指國有金融企業增加資本金的行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各級政府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有金融企業注資,以及風險金融機構接受風險救助的情形并不包含在內。


五大亮點梳理

01

強化國有金融企業增資行為的監督管理,明確不同增資主體增資行為的審批決策程序


針對國有金融企業本級增資、國有金融企業所屬子公司增資、行政事業單位(除金融管理部門外)所辦競爭性國有金融企業增資的不同情況,同時結合國有金融企業公司制改革、增資后是否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等不同情況,130號文對不同情況下的增資行為審批決策程序作出了具有差異性的安排,具體如下:


同時,130號文明確了增資行為的報告主體為集團(控股)公司。對于被增資企業為多家國有金融企業共同持股的,130號文規定了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則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程序。


02

進一步加強把控增資意向投資方的資格審查


增資不同于一般的國有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尤其是希望引入戰略投資人的情況下,對于投資方的資格是具有一定限制條件的。因此,130號文對于意向投資方的資格以及資金來源均作出了要求:
1. 投資方資格審查
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應當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增資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被增資企業應對意向投資方進行資格審查,增資引入的投資方應當符合股東資質相關要求。
2. 增資資金來源要求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增資資金應為真實合法的自有資金(增資額一般應低于投資方的凈資產),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參與增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此外,若投資方為境外機構的,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監督管理規定,由被增資企業集團(控股)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03

進一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增資的資本及股權比例的確定方式


130號文對國有金融企業增資的資本及股權比例的確定方式作出了進一步明確,原則上應根據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以被增資企業評估價值和投資方出資額為依據確定資本及股權比例。
對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 依據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定資本及股權比例:
1. 被增資企業原股東參與增資,且未造成國有股權比例變動的;
2. 國有金融企業對其全資子公司增資的;
3. 被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金融企業的。

04

進一步明確國有金融企業增資需報送的材料


國有金融企業增資,須報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的,需報送的資料包括:
1. 國有金融企業關于增資擴股問題的申請報告;
2. 增資方案及內部決策文件;
3. 被增資企業的產權登記表(證);
4. 被增資企業審計報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主要財務數據;
5. 被增資企業最近一期前十大股東名稱和持股比例;
6. 前次增資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和本次增資資金運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7. 擬引入投資方的資格條件、投資金額、持股比例要求和遴選原則等;
8. 使用自有資金增資的相關證明文件;
9. 擬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及信息披露方案;
10. 財政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還應提供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必要性、投資方情況、增資協議、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05

進一步明確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的各類情況


國有金融企業增資原則上應在符合條件的省級(含)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信息,征集意向投資方,公開征集時間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
同時,對于依法報同級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后,國有金融企業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情形,130號文亦進行了明確,具體總結如下:


130號文與32號令的對比

同樣是規范企業增資擴股行為,32號令的適用范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130號文的適用范圍是國有金融企業,兩個文件對于增資擴股行為的要求既有差異,亦存在一定相同之處,具體而言:


作為財政部系統設計,為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范國有金融企業增資擴股行為的重磅措施,130號文的出臺,充分體現了中央明確進場交易相關流程,防止國有金融資產流失的愿景。
基于國有金融企業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建立可復制的、高監管的增資擴股體系,能更有效地牽引國有金融企業長期戰略實現。
130號文的出臺為國有金融企業持續穩定的發展提出了更明確的規范要求,加強了把控與監管,為相關交易安全提供了更充分的保障,使國有金融企業的增資擴股行為能夠在合法合規的政策指導下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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